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分委会(TDG)负责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编写、发行及推广。分委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以上法规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修订。此法规是全球危险货物运输和分类的基础,是各国制定本国运输法规的准绳,对于运输行业和国际贸易至关重要。我国每年均派代表团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牵头参加。
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从事化学品分类和鉴定的先行者,是发改委课题合作单位,第一时间获取并分析法规的最新发展,为中国代表团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为我国争取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上化检作为中国代表团技术支撑单位,在会议前完成了会议文件的翻译、意见研究及汇总、新提案研究等工作,并在本次会议上提交了《规章范本第2.9.3.4.3.4段和GHS第4.1.3.3.4段的分类》的提案。
本次会议共收到提案58份,我们将这些提案分为了“危险货物分类”、“包装”、“锂电池”及“《试验与标准手册》的修订”四大版块,通过这些版块为您介绍其中的主要提案。这些提案代表了国际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最新最前沿的研究成果。提案原文可以通过文末左下角的“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提案方: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提案序号:41
简介:按照目前的特殊规定301,如果设备中含有爆炸品或易燃气体,只要这些爆炸品或易燃气体为允许根据第3.4章(有限数量)的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那么含有这些爆炸品或易燃气体的设备就可以被分配到UN3363。为了消除所有对可放入分配为UN3363物品的危险货物的混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提出修改特殊规定301,以便将爆炸品和易燃气体从可分配UN3363的物品中排除,但同时允许被分配到UN2037的易燃气体在不超过2克时可以将含有UN2037的物品分配到UN3363以便解决一些钟表运输的问题(有些钟表中含有密封的胶囊,其中有不超过2g的易燃气体)。
提议:1.将特殊规定301修改如下(新增的文字加下划线):
“301 本条目只适用于装有危险货物残余物的如机器、仪器或设备的物品,或物品的组成部分。本条目不得用于在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有正式运输名称的物品。在本条目下运输的物品只能装有允许根据第3.4章(有限数量)的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这不适用于UN0012、0014和0055,这些都是UN3363不允许的。物品中的危险货物数量不得超过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中对所装的每一项危险货物规定的数量,除了对被归为UN2037的易燃气体,其数量在任意物品中不能超过2克。如果物品装有不止一项危险货物,这些货物单独封闭,以防运输中相互之间发生危险反应(见4.1.1.6)。当需要确保液体危险货物保持在指定方向时,方向箭头必须至少贴在两个相对的垂直侧面上,箭头指向正确方向,符合5.2.1.7.1的要求。
对应根据本条规定运输的机器或仪器,主管部门可免除其他规章要求。”
同时修改包装规范P907如下(新增的文字加下划线):
2.如果分委会不接受提议1,那么可以考虑以下修改。只修改特殊规定301如下:
“301 本条目只适用于装有危险货物残余物的如机器、仪器或设备的物品,或物品的组成部分。本条目不得用于在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有正式运输名称的物品。在本条目下运输的物品只能装有允许根据第3.4章(有限数量)的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这不适用于UN0012、0014和0055以及分配给UN3037的易燃气体,这些都是UN3363不允许的。物品中的危险货物数量不得超过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中对所装的每一项危险货物规定的数量。如果物品装有不止一项危险货物,这些货物单独封闭,以防运输中相互之间发生危险反应(见4.1.1.6)。当需要确保液体危险货物保持在指定方向时,方向箭头必须至少贴在两个相对的垂直侧面上,箭头指向正确方向,符合5.2.1.7.1的要求。
对应根据本条规定运输的机器或仪器,主管部门可免除其他规章要求。”
14、规章范本第2.9.3.4.3.4段和GHS第4.1.3.3.4段的分类
提案方:中国;提案序号:33
简介:规章范本第2.9.3.4.3.4段介绍了对水环境有害的混合物慢毒性1类和2类的分类。根据2.9.3.4.3.4(a)的表述,如果ECx或NOEC≤1mg/l,且混合物的所有主要成分均可快速降解,根据表4.1.1 (b)(ii)(可快速降解)可将混合物划为慢性1类或2类。这些话容易让人认为只要混合物的ECx或NOEC≤1mg/l,该混合物就应被分类为慢毒性1类或2类;但根据表2.9.1(b)(ii)(可快速降解),仅当混合物整体的慢毒性试验数据ECx或NOEC≤0.1mg/L时,可快速降解的混合物才应被分类为慢毒性1类或2类。也就是说,2.9.3.4.3.4段描述的分类信息与表2.9.1(b)(ii)不一致,导致目前ECx或NOEC>0.1mg/L但≤1mg/l的可快速降解的混合物没有合适的分类。因此,中国提议在规章范本中明确指出对这类混合物无需进行慢毒分类,即在当前版本的2.9.3.4.3.4(a)(i)后面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当试验的混合物ECx或NOEC>0.1mg/l时,在本规章下无需按长期危害分类”。
另外在GHS中,4.1.3.3.4段表述为若混合物ECx或NOEC≤1mg/l,根据表4.1.1(b)(i)(不可快速降解),混合物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可以被分类为慢毒性1类、2类和3类。然而,根据表4.1.1(b)(i)(不可快速降解),当混合物ECx或NOEC≤1mg/l时,该混合物只能被分类为慢毒性1类和2类,没有包含慢毒性3类。
提议:删去4.1.3.3.4(a)(ii)中“3类”的内容,即将原文“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根据表4.1.1(b)(i)(不可快速降解),混合物划为慢性1类、2类或3类”改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根据表4.1.1(b)(i)(不可快速降解),混合物划为慢性1类或2类”。
15、解释问题:香料和调味剂,UN1169和UN1197
提案方:西班牙;提案序号:38
简介:在英文版的规章范本中,UN1169液态萃取香料(EXTRACTS, AROMATIC, LIQUID)和UN1197液态萃取调味剂(EXTRACTS, FLAVOURING, LIQUID)这两个名称都比较有特点:“香料”在字典中的解释为具有香气或令人愉悦的气味以及不饱和化学结构的物质,“调味剂”则表示增加风味或影响口味的某些特质的物质,因此从英文字面上看二者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实际上,调味剂适用的范围包括气味和香气,这意味着分配给UN1197的物质在增加或增强好闻的气味的意义上也可能具有芳香性;且对于所有运输模式的法规,UN1169和UN1197的运输条件完全相同;另外,FLAVORING的法语翻译是AROMATISER,西班牙语中“香料”和“调味剂”的概念也有部分重叠,从而难以对UN1169和UN1197作出明确区分。
提议:对这两个UN号进行阐释,如果两个UN号的应用没有区别,可以考虑消除一个UN号;如果存在差异,则需提供相关信息以了解行业如何对这些物质进行分类,同时应修改法文和西班牙文版本中的名称。